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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2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梅国勇,梅国芳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国勇,梅国琼,梅国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293号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57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9524-8。法定代理人孙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绍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丹,该公司员工。被告梅国勇,身份不详。被告梅国琼,身份不详。被告梅国芳,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梅国勇、梅国芳、梅国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光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申 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