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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石宏喜与陈国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宏喜,陈国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98号原告:石宏喜。被告:陈国才。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宏喜与被告陈国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宏喜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小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立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