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四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郑建忠与义爱萍、义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忠,义爱萍,义守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四初字第180号原告郑建忠,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告义爱萍,女,195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左权县。被告义守忠,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左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忠与被告义爱萍、义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忠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义爱萍、义守忠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郑建忠自愿以其所有宝马小型越野车(车牌号晋A×××××)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义爱萍、义守忠银行账户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郑建忠所有的宝马小型越野车(车牌号晋A×××××)一辆。首次冻结存款期限为1年;首次查封动产期限为2年;首次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原告需继续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 吉 太审判员 谢 文 军审判员 张永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 海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