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邢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莲刑初字第0021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某,女。2004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2月22日被抓获,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检诉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12月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邢某某使用虚假姓名登记进入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华山酒店4楼会议室化妆品促销会,其间,趁被害人王某某离开座位之际,盗窃其座位上挎包内人民币15384元,后逃离现场。2014年12月22日,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亲属代其退赔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被害人王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邢某某供述,证人康某某、张某某证言,被害人王某某、证人康某某对邢某某的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照片列表,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邢某某盗窃现场视频截图及其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被告人邢某某前科材料、户籍证明及照片,盗窃现场光盘二张,被害人所书谅解书等证据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仍不思悔改,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人民币153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某所犯盗窃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邢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所盗钱款,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申美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