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连法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付远旭与被执行人周小基、周仲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远旭,周小基,周仲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连法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付远旭,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小基,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仲权,男,195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连法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于2014年4月2日已经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仲权所有的位于连平县九连新城小区的房产。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权属,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提出续封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赖剑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