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立字第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志成与天津市人民政府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35号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立字第0035号起诉人,张志成,男。起诉人张志成因认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验字(2003)第0020号)违法而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4月28日作出津政复决字(2007)1-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具体行政行为。现起诉人诉请撤销天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津政复决字(2007)1-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诉讼费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承担。本院认为,起诉人之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志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霞审 判 员 张德顺代理审判员 李玉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传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