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875号原告石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9月22日,初中文化程度,平凉市崆峒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春云,甘肃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马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11日,小学文化程度,平凉市崆峒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石某某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军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