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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鲁山县张官营镇肖营村三组与张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鲁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733号原告鲁山县张官营镇肖营村三组与被告张学侵权责任纠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鲁山县张官营镇肖营村三组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鲁山县张官营镇肖营村三组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程相哲代理审判员  宋克己陪 审 员  陈泉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楷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