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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7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程峰与吴玉山、刘杰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峰,吴玉山,刘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757-1号原告:程峰,农民。被告:吴玉山,农民。被告:刘杰,农民。上列原、被告间追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诉至本院,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两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原告以其所有的鲁G×××××号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玉山、刘杰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两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泳审判员 陈勤吉审判员 徐志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