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7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程峰与吴玉山、刘杰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峰,吴玉山,刘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757-1号原告:程峰,农民。被告:吴玉山,农民。被告:刘杰,农民。上列原、被告间追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诉至本院,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两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原告以其所有的鲁G×××××号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玉山、刘杰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两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泳审判员 陈勤吉审判员 徐志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