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法执字第3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长木与武长江、柴春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长木,武长江,柴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法执字第346-6号申请执行人朱长木被执行人武长江被执行人柴春云申请执行人朱长木与被执行人武长江、柴春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8日审结。该案(2013)禹商初字第687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柴春云XXXX**号帐户的存款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