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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1704号原告文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12月4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王元毅,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12日,住重庆市开县。原告文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某某诉称,2013年8月26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并在开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明确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15万元现金,但剩下5万元至今没有支付。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万元并支付资金利息,利息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从2013年8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每月3﹪计算。被告何某某辩称,原告诉称属实,现在被告没有挣到钱,没有正当工作和固定收入,外面的欠债也没有收回来,等把外面的钱收回来后就把钱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26日双方在开县民政局协商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另由男方支付女方现金15万元,签字离婚后男方支付女方10万元,余下5万元在2013年12月30日前付清(由男方亲笔立欠条并提供担保人,逾期不支付按月息3分计算,计息从签订协议之日开始)。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后被告何某某向原告文某某出具了欠条一份,该欠条的内容为:今欠到文某某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定于2013年农历12月30日付清。欠款人何某某,担保人文太兴。后因被告何某某未按期支付原告文某某欠款5万元,被告何某某在2014年年初又向原告文某某出具了另外一份欠条,该份欠条的内容为:今欠到文某某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定于2014年12月30日付清。(原欠条作废)欠款人何某某。被告何某某再次出具欠条后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现原告文某某来院起诉要求被告何某某支付离婚时约定的5万元并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资金利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欠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经过了民政局确认,该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效力。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了被告何某某应该支付原告文某某5万元,被告何某某还向原告文某某出具了欠条,虽然之后双方又对支付的时间另行约定,但被告何某某仍未按时支付,违反了离婚协议书以及欠条的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何某某理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期支付原告文某某欠款。离婚协议书上明确约定逾期不支付按月息3分计算,计息从签订协议之日开始。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对原告文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文某某50000元并从2013年8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3分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何某某负担(直付原告文某某)。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高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