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侯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东光县人民法院(底稿)拟稿人××××年××月××日核稿人年月日签发年月日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500号原告侯某。被告赵某甲。原告侯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由王济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0日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赵某乙。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14年7月1日原告因家庭琐事与被告嫂子发生争吵,被告嫂子动手打骂原告,被告及其���亲处处维护被告嫂子,说原告不对。被告母亲还让被告与原告离婚,被告也同意,此事已经严重伤害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现已经分居半年之久。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赵某乙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与原告没有矛盾,只是因为原告与被告嫂子的矛盾原告才起诉离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年××月××日生育一女赵某乙。双方因原告与被告嫂子之间的矛盾而发生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结婚证、户口页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育有��女,有夫妻感情基础,原告因与被告嫂子的矛盾提起离婚诉讼,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济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