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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黄民初字第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国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国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黄民初字第0167号原告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锡南路216-3号。法定代表人周良,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伊,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刘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宏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佳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