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嘉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瀛定娱乐会所、陈建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嘉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瀛定娱乐会所,陈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819号(2015)崇执字第81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嘉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黄凯,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瀛定娱乐会所(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建。被执行人陈建,女,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嘉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瀛定娱乐会所(有限合伙)、陈建(2014)崇民二(商)初字第358号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建长期在外、去向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证券登记信息,陈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已被本院另案轮候查封,因该套房屋涉及其他共有人权益,目前暂无法处置。另查,被执行人上海瀛定娱乐会所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会所经营地现正在另案拍卖,且权利人为案外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53,423元暂缓执行。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施杰审判员王勤代理审判员倪圣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刘琦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审判长 樊 利审判员 樊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宏伟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