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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唐晓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晓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民初字第53号被告:唐晓东,个体。委托代理人:岳才柱,沂源安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松龄东路138号。负责人:张亮,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绪奎,淄博开发众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唐晓东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娟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耿彩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