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执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朱琼侠放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琼侠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309号罪犯朱琼侠,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14日作出(1997)淮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琼侠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3月24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4年4月26日、2006年11月6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朱琼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4次、表扬4次,共计8次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审批表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琼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琼侠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年审 判 员 李 艳代理审判员 唐红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玉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