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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雁诉被告巴中市福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雁,巴中市福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中市福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王雁,女,汉族,生于1976年2月28日委托代理人:蒋斌,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中市福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良寿被告:巴中市福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上列原、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蒲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