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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黄雪文诉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文,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00094号原告黄雪文,女,1971年2月1日生,满族,农民。被告李辉,女,1974年12月15日生,汉族,幼儿教师。委托代理人李智,男,1970年6月10日生,汉族,工人,系被告丈夫。原告黄雪文与被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雪文、被告李辉的委托代理人李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8月16日,向原告借款130000元,2015年1月1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5年1月24日向原告借款22400元。以上三笔期限均为一年,约定月息1分。现因被告经济状况恶化,要求提前解除合同。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事实成立。三笔本金及利息都对。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经营需要曾分别于2014年8月16日向原告借款130000元,期限约定为一年,于2015年1月1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于2015年1月24日向原告借款22400元,约定期限为一年。以上三笔借款均约定月息1分。三笔借款其中有两笔未到期。本院所确立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3张等证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开庭对质和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因经营需要三次向原告借款并给出具了欠据,说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其中两笔借款约定的期限未到,根据被告的经济状况,应提前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偿还原告黄雪文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6日开始计息按月利息1分标准,计至履行完毕为止);二、被告李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偿还原告黄雪文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1日开始计息按月利息1分标准,计至履行完毕为止);三、被告李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偿还原告黄雪文借款人民币22400元及利息(以224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4日开始计息按月利息1分标准,计至履行完毕为止)。案件受理费3948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高 峰代理审判员 徐 婷人民陪审员 姜莉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