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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戴国庆与章捍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国庆,章捍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戴国庆。被执行人:章捍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中民一终字第009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章捍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章捍东向申请人戴国庆支付28101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4115元,但被执行人章捍东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南陵县和顺阳光小区35栋4单元107室的房屋系被执行章捍东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章捍东所有的位于南陵县和顺阳光小区35栋4单元107室的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友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