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刑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安艳美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沧刑执字第833号罪犯安艳美。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任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艳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至2016年9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于2014年1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26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安艳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安艳美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安艳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7月20日获得表扬奖励一次;2014年4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共获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曹广超、韦立根及罪犯证明人潘永奎、高强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安艳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鉴于剩余刑期已不足报减刑期,故对其减去剩余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安艳美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超审判员王春利代理审判员葛淑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