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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刑执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春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春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340号罪犯李春华,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当刑初字第001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春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李春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1次、表扬2次,共计3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春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春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刁元战审 判 员  王宇堂代理审判员  胡玉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