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原民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阳县蓝盾米业有限公司与师建设、赵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阳县蓝盾米业有限公司,师建设,赵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原民初字第1572号原告:原阳县蓝盾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城关镇南干道**号。法定代表人:王云波,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约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师建设。被告:赵娟,系师建设之妻。委托代理人:兰本涛,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原阳县蓝盾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师建设、赵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原阳县蓝盾米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原阳县蓝盾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原阳县蓝盾米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志远审判员 刘春玲审判员 毛东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金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