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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宏民一初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小打白狐村村民委员会与辽阳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阳市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凤志、王英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小打白狐村村民委员会,辽阳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阳市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凤志,王英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宏民一初字第00509号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小打白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元复,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黄长生,辽宁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阳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英运,该公司经理。被告:辽阳市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忠,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凤志,男。被告:王英锡,女。委托代理人:卜昆山,辽阳市白塔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小打白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辽阳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阳市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凤志、王英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小打白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小打白狐村村民委员会以“拟与被告进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小打白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87.00元(原告预交),予以退还;公告费26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小打白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姜延庆代理审判员  赵 冰代理审判员  付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