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民督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欧阳冰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欧阳兵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湘民督字第88号申请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方玉书,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江平,该社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欧阳兵。申请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欧阳兵立即偿还所借本金30000元及利息10017.77元。经查,被申请人欧阳兵于2012年10月21日向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辖的玉华信用分社申请信用贷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10.8‰,借款已于2013年10月21日到期。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欧阳兵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0017.77元,合计40017.77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70元,由被申请人欧阳兵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新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雪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