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密执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杨健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斌祥,理事长。被执行人杨健伟,又名杨建伟,男,汉族。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杨健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二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健伟银行存款47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松波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