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世平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亚萍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郝旭艳担任记录。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刘XX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农用三轮车,在临县青凉寺乡窑坪焉村岔口路段由东向西左转弯时,将路边站着的张XX撞倒,后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造成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XX将伤者送往临县人民医院后逃逸。经临县交警队认定:被告人刘XX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刘XX与张XX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张XX之子刘XX的谅解。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刘XX到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股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XX、李XX、刘XX、刘X的证言,122接警处警登记、前科劣迹查证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临县公安局的事故勘查笔录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死者家属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发后逃逸,并且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肇事后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得到赔偿,被告人刘XX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X系初犯,系过失犯罪,又自动投案,经本院委托临县司法局进行社区调查,查明被告人刘XX在自己所居住的社区一贯表现较好,无不良记录。结合被告人刘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一贯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李艳红陪审员 武小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