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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陆某某,女,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明舜,山东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某某,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以经多方查找被告均无下落,故另行申请被告失踪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辉人民陪审员  高金辉人民陪审员  付玉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