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但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郑某某,女,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陶安定,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但某某,男,196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王虹理,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受理郑某某诉但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但某某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自2013年6月起一直在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居住在该公司宿舍,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基于双方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其诉的本质仍是离婚纠纷的延续,在管辖上仍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故被告但某某提出本院无管辖权的异议理由成立。被告但某某的住所地为襄阳市襄城区,被告但某某主张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仅提供了公司证明,不足以证实其该主张,故本案应由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但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杜丹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兰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