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陆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陆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294号原告:林某。被告:陆某。委托代理人:王凤玲,江苏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晓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陆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江新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超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