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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陆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陆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294号原告:林某。被告:陆某。委托代理人:王凤玲,江苏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晓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陆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江新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超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