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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一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一初字第67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某,男,藏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吉 毛 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才让拉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