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一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一初字第67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某,男,藏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吉 毛 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才让拉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