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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行非审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汇融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汇融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行非审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号。法定代表人黄波,局长。委托代理人曾万付、王俊峰,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汇融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法定代表人柏奇志。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工商执处字〔2014〕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1060400元罚款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朱依德审 判 员  董莉萍代理审判员  李旻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英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