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034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71年出生。被执行人刘某乙,男,1952年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波审判员 邓 涛审判员 王香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