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孝明与陈震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孝明,陈震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365号原告刘孝明,农民。被告陈震东,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孝明与被告陈震东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倪立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3月14日,在原告家院内被告无故将原告打伤,造成软组织挫伤,左侧第九肋骨骨折,原告住院治疗,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震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震东一次性赔偿原告刘孝明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二、双方再无纠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倪立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