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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新会、振兰运输公司与李钢强、艾迪嘉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2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会,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振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戚东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红振,该公司经理。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刚强,男,系滑县留固镇诚信配货站业主。委托代理人景长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南省艾迪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产业集聚区人民路南段(尚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岳康民,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张新会、安阳市振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刚强、河南省艾迪嘉家具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晖审 判 员  田 峥代理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