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苑换与王发全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换,王发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371号原告苑换,女,住扶沟县。被告王发全,男,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换诉被告王发全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苑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苑换承担。审判员 顾孝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