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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商初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与南京兄弟建设有限公司、郭正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兄弟建设有限公司,郭正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商初字第0036号原告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管滩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王万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向明,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兄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工业集中区汤山片区。法定代表人吴昊,公司董事长。被告郭正永。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兄弟建设有限公司、郭正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日以需进一步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德宝代理审判员  沈长春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