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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裁字0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禹相宜与被执行人张兰抚养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相宜,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01798号申请执行人禹相宜,女,汉族。法定代理人禹洋,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兰,女,汉族。关于禹相宜申请执行张兰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莲民初字第036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禹相宜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抚养费99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款5000元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每月还款500元止欠款付清。案款已发还。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莲执字0179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佩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