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裁字0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禹相宜与被执行人张兰抚养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相宜,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01798号申请执行人禹相宜,女,汉族。法定代理人禹洋,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兰,女,汉族。关于禹相宜申请执行张兰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莲民初字第036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禹相宜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抚养费99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款5000元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每月还款500元止欠款付清。案款已发还。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莲执字0179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佩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