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谢某甲与夏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某,谢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6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甲。法定代理人:谢某乙。上诉人夏某因抚养费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5)铜法民管异初字第000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合川区,应由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抚养费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铜梁区,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