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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广西参皇养殖集团有限公司与李业、覃宜华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参皇养殖集团有限公司,李业,覃宜华,罗灿林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841号原告广西参皇养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城西塘步岭立交桥南岭背垌。法定代表人唐传志,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东勋,公司职员。被告李业。被告覃宜华。被告罗灿林。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参皇养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业、覃宜华、罗灿林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经向原告履行了义务。为此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诉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参皇养殖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9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广西参皇养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代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原告广西参皇养殖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玉林市城西塘步岭立交桥南岭背垌。被告人罗灿林,男,1969年12月20日生,汉族,现住玉林市玉州区成均镇二冲村村北街47号李业,男,汉族,现住玉林市玉州区成均镇二冲村村北街4号覃宜华,女,汉族,现住玉林市玉州区成均镇二冲村村北街4号。(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广西参皇养殖集团有限公司诉李业、覃宜华、罗灿林关于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参皇养殖集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张安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