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9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宁与朝阳区救助管理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朝阳区救助管理站,于世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9784号原告张宁,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牛娜,北京京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阳区救助管理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楼梓庄东高路临31号。负责人陈新月,站长。被告于世勇,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宁与被告朝阳区救助管理站,被告于世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宁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宁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四元,由原告张宁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雪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妍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