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周晓与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重庆广电纪实传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重庆广播电视集团,重庆广电纪实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157号原告周晓,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29号附42号5-1。被告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住所地重庆市冉家坝龙山大道333号,组织机构代码45038831-3。法定代表人牟丰京,总裁。委托代理人杨冰,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广电纪实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102号B幢2层,组织机构代码66890313-8。法定代表人关文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天雨,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与被告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被告重庆广电纪实传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晓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晓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晓负担。审判员 蔡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科群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