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马瑞云与韩明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瑞云,韩明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马瑞云,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韩明吉,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马瑞云与被执行人韩明吉债权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一字第20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一字第206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韩明吉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彦教审 判 员 刘浩斌代理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顺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