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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原告鲜国文与被告丁勇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国文,丁勇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80号原告鲜国文,男。委托代理人张强伦,巴中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勇德,男。委托代理人滕海泉,南江县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鲜国文与被告丁勇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鲜国文系成都嘉和汉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鲜国文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永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亦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