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余求清与程芳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求清,程芳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民初字第215号原告:余求清。委托代理人:刘建平,浙江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芳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求清与被告程芳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求清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余求清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程芳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求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余求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振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