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开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余求清与程芳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求清,程芳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民初字第215号原告:余求清。委托代理人:刘建平,浙江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芳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求清与被告程芳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求清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余求清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程芳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求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余求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振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