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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诉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山市国光化工有限公司与洛阳鸿辉工贸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山市国光化工有限公司,洛阳鸿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诉保字第00055号原告:黄山市国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曹国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洛阳鸿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黄鸿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国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鸿辉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国光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洛阳鸿辉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国光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洛阳鸿辉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金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