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承孝青、张小妹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孝青,张小妹,朱建华,泰州市永泰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27号申请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128号。组织机构代码:14194787-1。法定代表人:刘友余,董事长。被申请人:承孝青。被申请人:张小妹。被申请人:朱建华。被申请人:泰州市永泰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迎春东路88号。申请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承孝青、张小妹、朱建华、泰州市永泰船务有限公司发生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承孝青、张小妹、朱建华、泰州市永泰船务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承孝青、被申请人张小妹、被申请人朱建华、被申请人泰州市永泰船务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50万元的财产;三、申请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褚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