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徐法迈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黄成龙、黄成飞、黄新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成龙,黄成飞,黄新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徐法迈民初字第22号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徐闻县徐城镇红旗一路103号。法定代表人林一贝,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栩,女,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连信用社信贷管理员。被告黄成龙被告黄成飞被告黄新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成龙、黄成飞、黄新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以被告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付)。(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进助代理审判员 邓 健人民陪审员 陈朝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雷陈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