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070号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广福。委托代理人:蔡杨、韩玉成,均系该司职员。被告: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张智勇。委托代理人:吴春雨、曾煜源,均系该司职员。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杨,被告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春雨、曾煜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3年12月进行了内蒙古青春塔煤矿35KV变电站设备采购的招标,原告应邀参加了主变压器设备的招标,进行投标,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于2013年12月27日向被告通过电汇方式支付了5万元招标保证金。2014年1月3日为招标书上规定的公开开标期,开标后,原告并未中标。根据招标文件,被告应当退还原告招标保证金5万元,但是被告至今未予退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被告退还招标保证金5万元整;2、请求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第一,根据被告《招标文件》第一章4.9.1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修改或是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没收保证金”,原告于截标时间后向被告发送《投标项目报价表》,函告被告由于其授权代表张某和委托代理人唐某的沟通问题导致报价有误,要求修改变压器报价。原告此行为已经违反了《招标文件》4.9.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第二,原告在开标答疑时多次确定其有截调压开关为真空开关,且其授权代表唐某也在《评标委员会评标质询表》上签字确认其已经清楚知悉招标文件中的设备要求为“有截分接开关采用真空式”。综上所述事实可知,原告原报价错误完全是由于原告工作人员工作的失误,理应由原告对此过错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再者,被告由于原告的失误造成前期招标工作的重复、浪费,导致按被告招标项目的严重延误,根据《招标文件》4.9.1条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对原告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完全合法合理。以上事实和代理意见,望法院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被告就内蒙古青春塔煤矿35KV变电站设备采购发出编号为东能招(2013)1328号招标文件,确定设备范围主变压器。发标时间2013年12月20日,投标截止2014年1月2日,开标时间1月3日、投标保证金5万元。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日,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有下列行为时,招标人将没收投标保证金包括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后10日内由于中标人原因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符合本招标文件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条款。2013年12月21日,原告向被告交付投标保证金5万元。并于2014年1月3日向被告发出投标书确定投标报价316万元,并注明对招标文件、合同及技术要求全面阅读和研究并经过了解现场、问题澄清。掌握了本项目招标的全部有关情况,并按此确定本项目投标的各项承诺内容,以本投标书向被告招标项目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另附金额5万元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担保。并由唐某于2014年1月6日签名确定经谈判最终供货价为221万元。2014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投标项目报价表》确定主变压器2台价格2358000元,另注有变压器含有载调压开关,且其为V型真空开关。并注明调价原因,确定因此次项目开标时间与其他项目冲突,授权代表张某委托项目经理唐某参加此次投标、唐某前期未跟进此项目,对此次项目没有了解,不知我公司初次报价所用开关非真空开关,在开标答疑时多次确定我公司有载调压开关为真空开关,然唐某与张某二人未及时沟通开标信息,故张某不知道开标时招标方要求投标方使用真空开关。张某于今日才得知开标情况,因真空开关与普通开关价格差异较大,故重新进行变压器报价,将价格调整为2358000元。庭审时,被告提供主变压器技术规范书,确定有载分接开关为真空(贵州长征)。另唐某以原告名义于2014年1月6日在被告的《经济标开标说明及定标原则》上签名确定招标人定于2014年1月6日14时30分在广州珠江投资大厦当场开经济标,投标人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亲临现场。招标人根据中标人的报价、合同履行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并结合本项目具体要求,由招标人最终确定中标单位(以中标通知书为准)。另《评标委员会评标质询表》中反映唐某签名,确定请公司看清楚下列要求,提供符合招标文件的成套设备,包括有载分接开关采用真空式,选用澄清函中三家产品之一。由评标人于2014年1月5日签名,由唐某于2014年1月6日16时45分(开标时间定为14时30分)签名确定。对于上述证据原告不予确认,认为其未收取技术规范书。另被告称,原告中标后曾口头通知原告中标,现原告否认曾收到口头或书面中标通知。本院认为:原、被告各自发出的招投标文件,属于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分别应按各方所制作的招投标文件承诺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所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有权不予退还原告所交付的投标保证金,据此招标文件已明确不予退还招标保证金的情形,包括“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后10日内由于中标人原因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符合本招标文件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综合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表明原告已知道其对涉案项目的中标并已由原告授权的代理人唐某签名确定其所提供的设备为有载分接开关采用真空式、经谈判最终供货价221万元,另由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发送调价说明予以确定因其工作人员的未及时沟通导致确认中标后要求进行调价,故中标或投标截止时间后调价违反了招投标文件的承诺或要求,据此被告以原告中标或投标截止时间后修改投标文件为由,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在收取中标通知或投标截止时间后,自行调整供货价格,其认为未收取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及自认为对招标文件中的开关不了解有违招投标的操作规程,原告该陈述本院不予采信。招标文件属于公开文件,原告在不明所投设备技术要求的情况下进行投标,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认可投标技术规范的要求。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永纯人民陪审员 张伟华人民陪审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宜静罗舜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