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立森与韩晓峰、荆莉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森,韩晓峰、荆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森被执行人:韩晓峰、荆莉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下发的(2015)靖民调字第68号人民调解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韩晓峰、荆莉莉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4万元,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韩晓峰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靖宇管理部账内公积金22000元,荆莉莉账内的公积金18000元至靖宇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新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