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祝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刑初字第27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某,农民。2014年10月31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本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2014年11月14日因与他人恶意串通,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本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2014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洪华根,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涛、书记员李钟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某及其辩护人洪华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6日,就赵某与祝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杭上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祝某继续履行房屋转让合同,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赵某就杭州市上城区北落马营6号2幢602室房屋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并将上述房屋交付给赵某使用,祝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同年12月1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浙杭民终字第3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同年12月21日生效。但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祝某仍未履行判决。赵某遂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2月26日向祝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于同年3月2日向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上述房屋进行强制过户,于同年4月15日完成过户手续,但祝某仍拒绝搬离上述房屋并交付赵某使用。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房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特别签订条款、支某、收据联、收款收据、进账单、个人业务回单、租房协议、收条、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谈话笔录、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拘留决定书回执、移送侦查函、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祝某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辩称赵某违约在先,合同已经终止,自己没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以及尾款20万元没收到无法搬离。并向法庭提交杭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注销申请表一份,称该申请表上抵押人处的签名系他人伪造其签名。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因为对事实及法律的理解出现偏差,也并未实施暴力抗法,属于情节较轻。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2日,经杭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购房者赵某与被告人祝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祝某以人民币1318000元(以下币种同)的价格将坐落于杭州市上城区北落马营6号2幢602室的房屋转让给赵某,首付1118000元。同年1月23日,赵某按照合约约定如期将首付款打入指定的银行监管账户。同年4月17日,祝某在我爱我家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提取首付款偿还了其原有的房屋抵押贷款,但祝某以赵某超期支付首付款违约为由拒绝过户,并于同年6月1日与王某签订租房协议,将上述房屋租给王某,租期十九年六个月。2013年9月6日,就赵某与祝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杭上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祝某继续履行房屋转让合同,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赵某就杭州市上城区北落马营6号2幢602室房屋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并将上述房屋交付给赵某使用,祝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同年12月1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浙杭民终字第3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同年12月21日生效。但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祝某仍未履行判决。赵某遂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2月26日向祝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于同年3月2日向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上述房屋进行强制过户,于同年4月15日完成过户手续,但祝某仍拒绝搬离上述房屋并交付赵某使用。2014年10月31日及同年11月14日,因祝某长时间拒绝执行法院判决,本院依法决定对祝某两次司法拘留各15日,并于同年11月11日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此案。公安机关与2014年11月29日将祝某口头传唤到案。归案后,被告人祝某至今仍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未搬离该处房屋。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赵某于2010年1月与被告人祝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在赵某依约履行自己支付房屋首付款的义务后,祝某以对方违约在先拒不履行自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将房屋交付给赵某的义务。后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祝某仍不履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完成了过户手续,但祝某仍以未收到20万元尾款为由拒绝搬离房屋。(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王某于2010年将位于上城区北落马营6号2幢602室的房屋卖给祝某,后王某在明知祝某与赵某就该房屋已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于2013年6月1日与祝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19年半,并以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为由仍居住在该房屋,不愿搬离。祝某与王某生有一女王儒兰,三人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中。(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赵某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况。(4)购房协议、房屋买卖合同,证实2013年1月12日,赵某与祝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一份,合同约定祝某将坐落于上城区北落马营6号2幢602室的房屋以人民币131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赵某。(5)特别签订条款,证实赵某于2014年5月14日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20万元用于购买位于北落马营6号2幢602室的房产。(6)支某、收据联、收款收据,证实赵某于2013年1月9日向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25000元购房意向金,并与2013年1月23日向该公司杭州银行帐户内转入首付房款1118000元。(7)进账单,证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7日向祝某的杭州银行帐户转入1118000元。(8)个人业务回执,证实祝某于2013年4月17日将我爱我家公司转入自己杭州银行帐户的1118000元房款中的25000元取现,1092950元转入自己的邮政储蓄账户。(9)租房协议、收条,证实祝某于2013年6月1日将涉案房屋租给王某,租期19年半。(10)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证实祝某和赵某之间的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经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涉案房屋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判令祝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赵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及将房屋交付赵某。终审判决于2013年12月21日生效。(11)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证实因祝某未履行判决,赵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向祝某发出执行通知书。(12)执行谈话笔录,证实在本院执行局执行过程中,祝某仍以各种理由拒不搬离房屋。(13)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实涉案房屋原所有权人为王某,后于2010年1月27日转移给祝某,又于2014年4月15日转移给赵某。(14)拘留决定书回执,证实因祝某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对其两次决定司法拘留的情况。(15)移送侦查函,证实因祝某拒不执行判决,本院将该案移送公安立案侦查的情况。(16)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祝某系被动归案。(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祝某的自然人身份情况。(18)被告人祝某的供述,证实祝某与赵某发生房屋买卖纠纷,其认为对方违约在先,而且没有支付尾款,因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对于被告人祝某所提赵某违约在先,合同已经终止,自己没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以及尾款20万元没收到无法搬离之辩解,经审理认为:到案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在案书证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强制执行材料等,足以证实人民法院已对赵某与祝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定涉案房屋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祝某应继续履行合同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并交付给赵某使用,且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祝某对生效判决具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而尾款20万元按合同约定需在涉案房屋的户口清空及物业交割后才能领取,故也不能成为祝某拒不履行的理由,且这并不影响对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行为本身的认定;被告人提出杭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注销申请表上的抵押人签名非其本人所签,这恰恰印证了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涉案房产的过户手续由法院强制办理的事实。综上,对被告人的上述辩解不予支持。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祝某的行为属情节较轻之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从2013年12月21日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至今,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涉案标的额达130余万元,在法院强制完成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后,仍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中拒绝搬离,且在归案后仍对自己的拒执行为没有反思和悔悟,严重损害了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和购房者赵某的合法权益,属于情节严重。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祝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先前司法拘留的日期已折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枫人民陪审员 王少民人民陪审员 咸青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丹平 来源:百度搜索“”